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