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