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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

一、 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 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 (二) 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 1. 政府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研究相关立… 2. 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 3. 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补偿,加快恢复重建。通过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扩大保…

二、 保障方案

(一) 保障对象和责任。 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居民住宅的差异性,运行初期,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 (二) 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 (三) 条款费率。 运行初期,以一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城乡… (四) 赔偿处理。 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差异较大,运行初期,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角度出发,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

三、 运行模式

(一) 运行机制。 选择偿付能力充足、服务网点完善的保险公司作为地震巨灾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地震巨灾保险销售、承保及理赔等服务。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保费集中,建立应对… (二) 损失分层。 将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担。损失分层方案设定总体限额,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 (三) 运行保障。 1. 住宅地震共同体。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以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 2. 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是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重大灾害专门提取的专项准备金,行使跨期分散风险等职能。地震巨…

四、 实施步骤

(一) 第一阶段。 《条例》出台前,面向城乡居民销售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承担保险责任,提供理赔服务。同时,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允许保险公司提… (二) 第二阶段。 《条例》出台后,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架构。测算历史运营数据,优化损失分层方案,提高保障能力,在《条例》的指引下,不断完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快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 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是世界各国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各项措施落实的关键。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需加快出台《条例》,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 (二) 建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 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合作,为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管理,由保监会、财政部牵头相关部门设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具体… (三) 制定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运行初期,由财政部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实现准备金跨期积累、跨区统筹。暂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门账户代为管理。 (四) 鼓励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为提高民众购买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实现分散风险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 (五) 通过资源整合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鼓励风险集中的地方政府出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各类提高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模式,逐步扩大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