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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获取的信息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将分支机构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

正常类机构是指各类设施齐备、外部形象良好、员工队伍稳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质量较好、客户服务水平较高、业务发展正常、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健全且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强的分支机构。

关注类机构是指存在营业场所建设不规范、设施配备不齐全、外部形象不佳、基础管理薄弱、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缺失或者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弱等情形但尚未达到不良标准的分支机构,以及按照公司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被评为经营异常、重点关注的分支机构。

不良类机构是指存在本指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