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 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 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 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 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