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