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