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害等因素。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