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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