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