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