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