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