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