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 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 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 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 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 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 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 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