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一)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 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