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