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八章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出口商品、军用产品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质量责任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授权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