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时,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