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或调解、仲裁机构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