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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义务后,个人因获取产品或者服务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主动向或者自愿、主动配合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获取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可按照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特定目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