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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为“中”的寿险公司,监管部门应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进行有限度的监管。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进行风险提示,指出寿险公司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予以关注、加以改进,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

针对寿险公司存在风险的领域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