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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保监会可授权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