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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治理。寿险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

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决策机制、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非股份制寿险公司参照上述评估要点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