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