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