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三)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