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