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