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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