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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出具的报告无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超出资质认可范围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