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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