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向资质认可机关移送涉及吊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时,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向资质认可机关移送涉及吊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时,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