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