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