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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等方式(以下简称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