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个人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将个人的退保情况报送税务部门,由个人到税务部门进行补税,补税后税务部门开具补税凭据,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补税凭据后方可给个人支付退保金。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