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精算规定对补充养老保险提取责任准备金,采用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高于年复利3.5%。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