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三十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开发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应当控制销售和管理成本。传统寿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所规定的费用率上限的80%,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不得超过《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中所规定的费用上限的90%。 引用法条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1999)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