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 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