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