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ROCA+S)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