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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总行支持度评估是为了判断外国银行是否有意愿且有能力为其在华分行提供足够的财务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支持,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三项评估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