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 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 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