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四章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 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 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 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 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