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