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