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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 四、

四、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业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