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 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 三、 三、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等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