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七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